继母女儿争房产 法官巧调止纷争
作者:李佼童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331
近期,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过三次庭审三次调解,妥善处置了一件遗产纠纷案件,双方矛盾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中得以解决。
父亲再婚前赠房,女儿为过户公证
事情起源于2009年,家住南通开发区的王某在与后妻张某结婚之前,与女儿小王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赠与给女儿小王,但是却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婚后不久,王某在一次工伤事故不幸身亡,身后留下的赔偿款由妻女二人支配偿还了房屋贷款。王某的父亲老王可怜孙女的遭遇,便与孙女小王又办理了继承公证,放弃了自己的继承份额。
继承公证存瑕疵,女儿继母争房产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老王遗产和小王进行各半继承。按照大众观念,张某与老王结婚仅两年,要求获得如此高的继承份额从情理上讲似乎是无理的,但从法理上讲却又是合理的。张某之所以能够如此主张,主要在于王某在赠与房产时没有及时过户,从物权法角度来讲,该两套房产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之后孙女小王在与爷爷老王签订的继承公证书中,将该房屋列为遗产,对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进行了二次处分;而爷爷老王在表明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的同时,却没有明确将该继承份额归谁所有,留下了一定的瑕疵,因此张某才可以根据继承人身份以及上述事实,要求房产和剩余部分钱款进行各半继承。
法官居中衡利害,情法并用化纠纷
如果支持张某,并不利于案涉纠纷的化解,甚至会造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偏离。承办法官在调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方式上多管齐下,密切联动,牢固树立调解中心理念,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进行多次调解,同时又连同街道大调解中心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并委托大调解中心的调解员进行诉讼外调解,在权益平等保护方面情法并用,以理服人。通过多次电话调解、面对面沟通方式扭转了张某的强硬态度,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对张某一次性金钱补偿,张某放弃对王某的遗产继承权,真正实现了息诉宁人。(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