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贷款” 火烧银行获刑罚
作者:王震 赵帅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343
因不满他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先是要挟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扬言火烧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时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义从睢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为由,于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不满他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先是要挟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扬言火烧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时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义从睢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为由,于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