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他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先是要挟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扬言火烧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时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义从睢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为由,于2010979许,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向自己身上倾倒,手持打火机不断打火,到该行信贷部和营业大厅扬言自焚,见无效后,朱某又拿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到信贷部扬言要火烧银行,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