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四项措施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696
本网徐州讯:司法鉴定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丰县法院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采取四项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此促进司法公正。
这四项措施具体包括:一是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将司法鉴定中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的盲目性和过份依赖性,从而促使其正确履行举证责任,谨慎选择鉴定手段,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随意将鉴定风险转嫁给法院和法官的现象,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打造司法鉴定的“阳光工程”。充分保障鉴定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组织双方从电脑中随机抽取鉴定机构,排除了“暗箱”操作,确保了鉴定程序的公正。三是完善重新司法鉴定听证制度。审判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一旦鉴定结果达不到其“理想目的”,动辄提出重新鉴定,滥用申请权。为此,该院由司法鉴定科召集承办法官、原告、被告及鉴定人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开进行听证,召开“四方会谈”。只有经过听证后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7种情况时才准予重新鉴定,严格重新申请鉴定程序的启动。四是出台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暂停其在本院的鉴定业务,列入“黑名单”,以此强调鉴定人的作证义务,强化其执业风险,促进鉴定人出庭的规范化和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