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突出“五力”强势开展集中执行宣传月活动
作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558
本网镇江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在全省开展执行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大力纪念中央11号文件下发9周年,润州法院精心组织,突出“五力”强势开展执行宣传月活动,有效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形象,解决了一批执行难案。
一是整合资源,优化执行宣传力。活动开展前,一把手院长亲自部署并制定落实开展集中执行宣传月的方案。抽调法警及有关工作人员,充实、加强执行一线力量。成立宣传报道组,分工负责执行宣传稿件和信息文字材料。并与市、区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建立协作关系,通过镇江电视台《法治十二分》、润州电台法治频道及报纸等专题栏目,联动报道执行工作成效,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规定,强化宣传效果。
二是组织突击执行会战,增强执行威慑力。该院执行局对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状况、案件未执结的关键原因及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分类进行登记造册。
三是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队伍的战斗力。在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中,该院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规范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大力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向当事人全面公开法院的执行方式、执行措施、执行期限,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执行告知义务,执行人员每月主动向申请人通报一次执行进展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质效指标考核,对个人执行业绩月月上网通报,公示。并扎实做好涉执行案件的信访接待工作,执行局长和副局长轮流值班接待当事人,减少执行信访投诉率。
四是强化措施,提高案件执行力。实行合议庭执行制度,案件执行由执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把关。推行“换人执行制度”。对无正当理由立案后1个月内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2个月内没有实际执行效果的,应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故不到位,当事人投诉说情打招呼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存在其他消极执行问题的,均可换人执行。积极适用修改后《民诉法》关于案件执行的相关条款,采取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媒体暴光逃债者、罚款、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举措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宣传月期间,该院对接到法院执行令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某保险公司采取四万元罚款的措施,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
五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好大执行合力。在开展执行宣传月活动前,该院及时将上级法院指示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向区委、人大作了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开展突击执行会战中,区纪委、区检察院、宣传部门均指派人员参与执行。同时,该院还与工商、税务、金融单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法院执行的合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