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出车祸休息 误工费部分支持
作者:张金山 发布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1488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原告吴某撞伤,原告的损失中,吴某虽提供了学校的工资证明,但法院只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部分误工费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000元。
吴某系如东县某镇中学教师,月收入2200元,2007年12月,吴某骑自行车途径双甸镇一路口时,被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25天并休息2个多月。此间,学校另请教师为原告吴某代课共3个月。为赔偿事宜,吴某与王某进行了协商,王某对于吴某的医药费等其它损失均无异议,但对于每月2200元的误工费却以学校照发了工资而不予承认,为此,原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误工费指受害人因住院、休息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学校照发给了原告吴某工资,因而按月工资计算误工费虽然不能支持,但学校证明中,证实代课教师每月1200元的费用由吴某进行了承担,为此,原告吴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为每月120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部分误工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