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4日,随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槌声落,历时近7个月的A公司与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功调解结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朱某诉称,在劳动合同期满后,A公司未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让朱某在公司工作。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辩称已尽到诚信义务,朱某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要求法院驳回仲裁裁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A公司,又以投资环境为借口到上级政府多次上访。该案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既关系到是否能妥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关系是否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别是外资企业在开发区的投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该案件经上级领导作重要批示后,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陆沈东院长指示分管院长亲抓此事,务必将案件协调处理。一方面民庭组织全体法官进行通案,并就案情中的疑难部分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到位;另一方面,院领导多次找A公司的律师及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沟通,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及宣传工作。对于A公司外方存在的疑义,承办人克服了言语不通的困难,要求翻译尽量翻译到位,并联合区仲裁委和区劳动监察大队有关领导,主动上门,亲到A公司,与该公司总经理再次进行了法律释明工作,并对该公司提出的问题反复作了细致的解释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司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