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因为原告在起诉前提前支取了存在某银行的存款,导致庭审中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不延期审理。最后,在查询清单面前,原告的“小伎俩”被拆穿,只能放弃不属实的主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2011118,原告冷某向镇江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将原告冷某名下在某银行的4100元存款予以冻结。庭审中,原告冷某称4100元存款是其姐姐存在他名下的钱。被告王某则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概有五、六万元的存款,此款以原告的名字存在某银行。原告冷某承认存款的数额为50000元,但是存款属于原告母亲,冷某仅是代其办理相关存、取款手续。对于原告冷某的辩解,被告王某没能提出反驳的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延期审理此案,并到实地查询冷某的存款情况。经查询,20105月至12月,原告冷某名下存在某银行的存款一共为三笔,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1116,三笔存款全部由冷某取走,取款时间为起诉前两天。

 

面对确凿的证据,原告冷某放弃了50000元存款是原告母亲或姐姐所有的主张,并申请法庭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被告王某放弃分割上述54100元,并愿意将个人所有部分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交由原告冷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