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款物交接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款物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执行款项发放程序,促进执行工作廉政建设的开展,南通中院认真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交接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南通的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狠抓执行款物管理工作。

一是执行款项一律由法院财务科建立专款台账,统一收存和发放。该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员收到执行款项后,在回院的24小时内应及时将执行款项交本院财务科管理,严禁个人私自保管执行款项。外地执行款项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账户发生往来,如果银行下班后或休息日等特殊情况下必须办理现金交付的,交接双方都至少有两人以上参与办理款物交接,并应当在法院款物交接单上及时签名。从而避免了因款项长时间滞留在执行员手上造成的廉洁方面的问题。

二是对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款和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作了期限的规定。该院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款,应当在执行款已进入执行专户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交接手续,通知付款时,应当由执行员开具保管款领据,在收款人签字盖章基础上,报经执行长、局长逐级审批签名和加盖执行局印章后,交付财务科核对发放,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一般应当在当日完成款项拨付。通过对办理业务期限的规定,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执行款项交接过程中,执行局与院财务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调作了明确规定。该院规定,执行局通知财务科划款,应当填写保管款领据,包括执行案号、兑付时间、案由、保管款来向、保管款去向、支付币种及支付方式等,对财务人员不清楚的事项,执行人员有说明和解释的义务;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执行局通报执行款项的进出情况。

该院通过《执行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使执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形成了专人专户、专款专付、人款分离、转收入账、专户支付的格局,使执行局与财务科在执行款物的收讫、发放上相互监督制约,有效地防止了占用、挪用执行款物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