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出台《案件处理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作者:胡明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578
滨海法院日前讨论通过了《案件处理风险评估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对诉讼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把握诉讼期望,了解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确保当事人理性诉讼,避免危及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该办法明确规定,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要根据当事人诉求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分别作出诉讼、执行、申诉信访风险评估意见,制定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防范危及稳定事件的发生。
《实施办法》对评估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要求七类重点案件必须进行诉讼风险评估:1.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发企图自杀、自残或有其他暴力倾向的;2.涉及拆迁安置、落实社会保障、解决工作身份等问题,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游行等突发事件或当事人非正常访、越级访的;3.涉及党委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社会热点焦点等敏感性问题的;4.案件经过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5.案件为群体集团性纠纷或隐含集团性纠纷的;6.法律规定不明或新类型案件,受理后可能导致案件难以处理的;7.其他可能涉及国家政权、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案件。
《实施办法》要求科学制定风险预案,一是制定事前预案,审判执行人员在接到案件时,首先开展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找出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执行预案,将审判执行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制定事中预案。审判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随着工作的开展、情势的变化可能出现几种审判执行风险或者几种审判执行风险交替出现,审判执行人员要规范工作流程、冷静思维,注意观察、分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与其有关联的人群的喜、怒、言、行,综合判断当事人等可能采取的下一步行动,从而相对应制定风险评估预案。
《实施办法》还对科学制定应对措施、科学落实化解方案、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