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五个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次数:561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睢宁法院一直注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每年都在80%以上。为最大限度实现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该院坚持以会议为中心,以法院内网和综合信息系统为两个基本工具,介绍各地法院及本院各部门和各位干警的调解经验,时时跟踪每一位案件承办人的案件办理情况,公布每一位干警以调解率、结案数等主要指标为内容的业绩考评情况,进一步强化一线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该院为全面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格禁止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私自调解和以调代证等行为发生,杜绝法官在调解书未制作完整前要求当事人先在送达回证等制式法律文书材料上签字不规范做法。
三是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该院不断加大对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力度,专门组织有丰富调研经验的干警深入一线调研,总结出许多好的经验。如该院凌城法庭的‘七个善于’、民二庭的‘三个环节,三个步骤’和民一庭的调解“五法”等新型调解方式、方法,受到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推广,产生极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进一步审查调解内容。该院要求每一位法官在进行案件调解时,必须以“人民的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为要旨,在公权力主导下引导当事人正确处分和让与私权利,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以防某些案件以调解为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清查违法调解。该院明确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组进行卷宗评查时,对每一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要从实体、程序和法律等方面仔细审核,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必要时要求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协查,对查处出问题的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