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婚后生一女婷婷(化名),现年14岁。2007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婷婷由父亲邱某抚养,婷婷上初、高中期间由母亲周某照顾,父亲邱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原告周某以邱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邱某自2007年6月起至婷婷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2008年6月2日,该案经通州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婷婷由母亲周某抚养,父亲邱某自2008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母亲周某对父亲行使探视权给予方便。这是通州法院首次由少年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
为了更好地满足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的审理。通州法院决定自5月21日起,该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归由少年法庭审理。这标志着该院少年法庭的功能由“单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转向“以未成年人为案件主体和服务对象的专门化的综合审判庭”。今后该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追索抚育费、变更抚育关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案件,生身父母确认案件,案件,校园伤害赔偿案件,探视权、监护权等民事案件;未成年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等原告为未成年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