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设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730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房屋的建设得以快速增加。然而,农村房屋建设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相应增多。近几年来,大丰法院受理的该类纠纷分别为46件、57件、62件,数量持续增多,并且审理与执行难度愈来愈大,亟待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是案件标的普遍较大。从个案标的来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上。
二是被告人数多。被告中不仅有雇主,还有工程发包人,有的工程还经过转包,因此转包人也是被告。
三是缺席审理多。因为雇主多是个人,一旦发生事故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往往消极应对诉讼,主要表现为逃避送达、拒签法律文书和不出庭应诉。法院因被告缺席,无法组织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撤率、审理期限等质效指标。
四是纠纷复杂,审理难度大。一般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往往就受害人有无过错,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工程发包是否合法,转包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等问题持有异议。
二、存在原因
一是监督管理缺位。农村建造市场的监管单位有村镇建设办、土地管理所等单位,但具体执行的是村农房员,这导致农村房屋在建筑中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
二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农村建筑市场所雇佣的大多数是农民工,大部分是学徒后直接从事建筑,所受安全教育较少,安全意识不足。
三是安全保护设施不全。农村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为了减少成本,很多安全设施均不购置,往往只有安全帽,至于安全网、安全护栏无从谈起。
四是建筑技能培训不够。90年代曾经在农村建筑市场实行过建筑工匠证制度,农村建筑者必须持工匠证从事农村建筑,但2000年后,建筑工匠证制度被废止,因此部分从事农村建筑的人没有经过技能培训,从而引发事故。
三、对策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办、土地管理所等单位在审批农村房屋建筑时,必须要求承建人提供参与建筑人名单,便于对参与建筑人的技能与安全教育程度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施工。
二是强化施工现场检查。村镇建设办要经常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到位、施工人员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三是加强安全意识与技能的培训。对农村建筑人员,劳动部门与建筑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意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促进他们的提高。
四是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在农村建筑市场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不安全生产处罚的宣传力度,司法部门要结合案例进行宣传,让安全生产的意识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