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作者:张华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717
我国司法审判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抓牢司法证据规则,制止非法取证的行为,明确将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采纳的合法证据的行列之外。200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68条之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在实际审判中的运用。
一、民事审判中非法证据的几种情形分析
非法证据乃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法证据要想在法庭上能够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民事常见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一下几种情形:
1、偷拍偷录。偷拍偷录行为所引发的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对于通过这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的行为而形成的视听资料又能否在庭审中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庭审中我们都会遇到这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一方当事人举证时,出示自己私自录制与对方当事人通话的语音资料,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姻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对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出轨行为的证据,私自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以此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此类种种偷拍偷录的行为,从伦理道德层面上讲, 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有损道德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认定,未经他人的同意而进行取证,可以认定其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干扰,另甚至还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等造成进一步的侵犯。法庭质证的过程审判人员又该如何裁量。根据《若干规定》第68的规定,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标准来认定证据的非法性,在决定是否采纳上面我们必须区分取证人的主观心态,如果取证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就应该排除该类证据。相反,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者损害结果轻微,我们可以适度采纳予以辅证。比如离婚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了取得另一方当事人婚外情的证据,在第三者家中放置录音录像设备,这给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此类证据不予采纳。反之,如果只是在自己家中放置这些设备来获取证据,在庭审中,考虑另一方其本身存在婚外情,自己有过错,不能以该证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来要求审判员不予采纳,审判员应权衡利弊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决定采纳该证据。
2、私人侦探取证。关于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我国在1993年由公安部发布了一个《通知》,其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该《通知》认为私人侦探行使了应该由国家侦查机关行使的侦查权,从而认定私人侦探是非法的,故私人侦探调查所获取的证据自然会因为主体不合法而被列入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行列。但考虑到私人侦探是国家公力救济的补充,笔者认为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又有一定的可取性,不能一概地排除在外。近几年来,我国私人侦探取证的现象已普遍出现,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中,某些当事人更趋向于雇请私人侦探来帮助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对婚姻案件的认定相当重要,可以看出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因该辩证地来看待这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3、测谎鉴定。本院在2011年8月29日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罗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罗某和被告王某本是很要好的朋友关系,之间也经常有金钱上的借贷。现在原告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30万元,并出示欠条和银行汇款凭证,被告王某辩称欠条不是其本人写的,汇款凭证是罗某以前欠自己钱还钱的时候到银行办的汇款。原告罗某辩称欠条是在自己把钱汇给王某后王某从外地回来之后才交给自己的,不是当自己面写的,并且罗某申请进行测谎鉴定,被告王某也同意,现本案正在审理中。针对这样的情况,只要所得出的测谎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程序我们应该认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但我们都知道,测谎是心理测试的一种,并不是完全的准确,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心理测试的准确性在85%到98%之间,仍存在不足的地方,这就决定我们在审判中不能完全依据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但相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测试的情况下,双方已经默认了这种方式的合法性,也未违背测试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我们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这样做法,我们就不能强行要求其参加测谎,也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测谎而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面部表情预测。现在欧美的一些国家兴起的通过对犯罪者的面部表情分析来确定其所说的事情是否属实,认为人的面部表情是难以控制的,这样的测试往往也会被用于一些民事审判工作中,但是在中国还未出现过将这样的测试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面部表情的预测同测谎存在着相同的一面,就是通过对当事人言语、行为、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得出一定的结论,不同的是面部表情不需要当事人作任何陈述,只需观察其面部表情的肌肉活动情况得出结论,但该结论所依据的却是理论性较强的心理学知识,如若对方当事人质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审判员也很困作出解释,理论上以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询问为原则,书面答复为辅。但对于面部表情的预测,国内暂时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这种鉴定方式,笔者也暂时不认同这种鉴定方式,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是值得商榷。
二、非法证据在审判工作中的采纳
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的学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中,用法律明确规定;有的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制定《证据法》,在《证据法》中罗列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及采纳标准;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非法证据在我们民事审判中如何正确采纳,应遵循以下三种原则来抉择。
1、绝对排除。《若干规定》的第68条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标准,取证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确实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法院在庭审中应采取绝对排除原则,不予采纳。
2、裁量排除。民事纠纷诉讼的基础就是原告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认为被告一方存有过错,其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是有理有据的,虽然有时会通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证据,但如若取证人无其他证据进行辅证,形成不了有机的证据链,审判人员可以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否认其证据效力。
3、一般不予排除。个人不能像国家司法机关那样拥有宽泛的调查取证权,当事人可能是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定行为,如在自家中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会有悖于伦理道德,但对他人的合法利益并未构成实际损害,此时若将这类不加考虑就排除在外,对当事人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审判员应该采纳并组织双方质证,从而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