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519,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从某超市买得假羊毛衫的符某,获得某超市退还的货款、赔偿款、交通费等646元。

今年226日,符某在某超市购得羊毛衫一件,该毛衫成份标注为:羊毛56.5%、羊绒4.8%、天丝23%229,符某将所购毛衫送南通市纤维检验所检验,34该所出具(2008)委字纺织类第0303号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显示实际成份为:粘胶52.8%、腈纶47.2%,该毛衫为不合格产品。符某要求该超市退一赔一,并赔偿交通费、检验费、咨询费,遭拒绝,引起诉讼。审理中,海安法官在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超市知道理亏,同意与符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