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保障维权 古稀老人颐养天年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8-05-28 浏览次数:1128
张某退休前系某集体企业工人。1988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8月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成立公司清算组。2001年12月企业与张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买断工龄的方式予以补偿。2005年张某向仲裁机构提出其签订协议无效的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以买断工龄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结算退休金的有关规定精神,所签协议应属无效。于是判决被告自2005年10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工资。但一年来被告未履行义务,老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张某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情况十分困难。执行法官急事急办,多次与被执行人的主管机关协调,并拟对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如数将拖欠的工资交到了法院,并表示今后工资按月发放,决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