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变化,近年来法院离婚类案件数量是逐年上升,离婚的理由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一方有第三者等。之外,也存在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当事人为了达到上述违法目的,合意诉到法院,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意图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规避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责任,实际上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假离婚”。

 

假离婚的当事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更有可能浪费审判资源。江苏省高院今年出台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可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的七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同时规定对于规避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为了避免执行阶段出现上述情形,在审理离婚类案件的时候要进行严格性审查。据此,关于离婚案件审查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对当事人财产处分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严格性审查。在调解婚姻案件时,对财产的处分方面双方的观点完全一致,与对方的事实、请求没有任何分歧,且约定将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轻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时,法官应注意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建议应当:第一,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债务情况,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拒不向法庭如实陈述债权人的信息或者双方均不认可存在债务,法院可就其财产处分部分进行公示,以便相关权利人可以及时行使权利。

 

二、对当事人财产处分可能涉及家庭利益的严格性审查。当事人关于财产部分处分的协议内容虽是协议双方达成,但其内容是否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要进行严格举证,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陈述为依据,如房产的处分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存款以存折的登记为准等。除此之外,法官可以通过联系家庭其他成员、财产共有人、动员追加当事人等方法进行试探与把关。

 

三、当事人在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因为我们人口众多的原因,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策被写入宪法中。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中,不乏因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农村已婚女性多数无固定收入,离婚后再生育子女,计生部门即使处罚,也无法执行,从而使当事人达到规避计划生育的目的。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方面审查较严格,而大多数法院则不予审查,因此,当事人可以比较容易的达到自己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婚姻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不仅能够避免国家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受损,而且也能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以“假离婚”等合法方式规避执行行为,而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进而,也更进一步的树立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