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俗同兼顾 彩礼返还可酌情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2-28 浏览次数:380
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的时候,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俗、民情、民风同样应适当考虑,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莉于2009年夏经媒人王某介绍相识,2010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即从原告家出走。在此期间,逢年节原告给被告家送过一些礼品,并为被告购买了一些衣物及项链戒指各一。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支付给被告谷某莉彩礼款20000元。被告谷某莉离家出走后,原告即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莉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告与被告谷某莉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可酌情返还。礼口品衣物属礼尚往来中的赠与物品,不予返还。项链戒指被告谷某莉同意返还,予以返还。礼金20000元可酌情返还16000元。谷某莉的父亲谷某泉未取得财物,不承担返还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