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调案中案
作者:杨小英 练文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1160
轻轻掩上卷宗,回想刚刚调结的继承纠纷案,想到避免了另一桩确认纠纷案,我不禁深深地舒了口气。
说起来怪复杂的。江某酒后驾车丧生,情妇林某以儿子小海的名义将江某的妻女老母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江某的遗产。
案件受理后,我将诉状材料仔细翻阅了一遍。我发现,江某名下财产较多,不仅房产有多处,而且仅一张银行存单上就有200万元之多。我觉得,假如双方都让一步,调解还是比较可行的。
谁知,还没等征求双方意见呢,倒有几位不速之客找上门来。原来,江某生前在当地是位远近闻名的棉老板,他与本村的几位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了棉业有限公司。由于资本雄厚且精明能干,江某得到大家的一致信任,被推作领头人,所有的款项也都交给其负责运作。
几位投资人说,那张200万元的存单中,江某只有55万元,其他145万元都是他们的。为了证明确有其事,他们还拿出了当时投资时江某写给他们的收条和协议书,并说张某也承认有这回事。现在林某要求分割包含200万元存单在内的遗产并不合理,他们要求参加诉讼。
我意识到,案件并不一般,弄不好就可能会引发另一个案件。但这是继承纠纷,他们并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只能另外提起确认之诉。我耐心地给他们做了解释。几位投资人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钱就这么飞了。
我能理解他们的担忧。虽说是投资人,但他们本质上毕竟还是在泥地里刨食的农民。对他们而言,这些钱可不是个小数,万一打水漂,一家人的希望也就都没了。
几位投资人一再强调,这145万元确实是他们的,张某也承认的。看着他们的不安神情,我心中不由一动。既然张某认可,若调解方案中不涉及这块,他们便可直接与张某协商,而无需提起诉讼。
想到这儿,我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几位投资人听从了我的建议,回去等待消息了。
事情拖不得,一天不敲定,几位投资人就一天不得安心。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我组织他们先行调解。
不过,要成功调解谈何容易?听说林某把自己告了,张某气不打一处来。
张某告诉我,她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丈夫江某将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女儿也出落得标致动人。不过,后来丈夫与林某同居并生下一子后,这种幸福感就荡然无存了。为了让儿子认祖归宗,江某提出离婚要求。张某说她没有文化,就认个死理,反正生是江家的人,死是江家的鬼,说什么也不肯离。
“法官,是林某破坏了我的家庭。江某还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注明为江某与儿子共有。”说到这儿,张某涕泪纵横,泣不成声,“我不肯离婚,为这不知遭了江某多少顿打。她林某现在还要来分遗产,我怎么咽得下这口气?你问问我们周围邻居,哪有这个理?”
我深深同情张某的遭遇,不过,一切得按法律办。我告诉张某,林某破坏家庭是不对,但林某与江某所生的儿子小海却是有继承权的。
解释起了作用,思虑再三后,张某同意在江某的遗产中分给小海一部分。
张某这边没什么问题了,我又找到林某。作为儿子小海的法定代理人,林某理由十足:“儿子是江某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应当分得遗产。江某有多处房产,银行里有200万元存款,同时还有棉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180万元,都应该拿出来进行分割。”
对于投资人所说的145万元非江某所有的说法,林某根本不认可。她认为,存单上写的是江某的姓名,当然应该是江某的财产,没什么好说的。
张某则认为,200万元的存单中,145万元确实为其他投资人所有。即使分割,也不可以分割这145万元。而且,江某在公司中虽有股权,但达不到180万元,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
双方争辩异常激烈,一时难以解决。我明白,除了在场的原、被告,在看不见的地方,还有好多双眼睛在注视着这里。那几位投资人此时也一定如坐针毡,因为调解方案与他们投资款的安全密切相关。
要让他们都安心,必须尽快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江某名下的房产虽多,但林某母子现在居住的公寓是江某与儿子共有的,如果把此房产分给他们的话倒也名正言顺。至于200万元存单,因为投资人所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虽在此案中不予认定,但确实可以证明145万元不是江某的。若要分割,只能就55万元中属于江某的部分进行分割。而江某的妻女老母及小海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海只能分得适当的部分。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现由林某母子居住的公寓归原告所有,四被告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小海10万元;其他江某及江某名下的房产、储蓄存款、投资及收益、债权等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就被继承人江某遗产分割今后无涉。
成功调解后,林某表示满意,张某那满是皱纹的脸上也露出了一丝笑意。我知道,对于这个结果投资人也会高兴的。为他们保住了投资款,又避免了另一件确认纠纷案,我心中也倍感轻松。毕竟,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我们办案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