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适用轻微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矛盾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317
因讨债不成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将他人打伤。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首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起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2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酒后至响水县中央花苑5号楼303室郑春住处,欲找郑春的前夫罗海兵索要债务,罗海兵不在,被告人周某某与郑春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告人周某某抓住被害人郑春的衣领磕其下颚致郑春下排三枚牙齿松动被拔除。经鉴定,被害人郑春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主动至响水县公安局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郑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春人民币1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本案属民事纠纷引起以及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遂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为正当权利而处理不当殴打债务人,致人轻伤,此案警示人们,遇到纠纷也应当劝其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不要因讨债而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此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响水法院根据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规定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利地体现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