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父亲炮制虚假诉讼一箩筐
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7-03-03 浏览次数:525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的李明一连接到了三张罚款决定书,他在法庭上的一连串作假行为最终换来了总计高达10万元的罚单,与他共同捣鼓虚假诉讼的弟弟、弟媳也各自被罚了4万元。
近年来,虚假诉讼屡屡出现,但像这批案件一样最终导致“三连罚”的情况并不多见。这是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严惩虚假诉讼的一次重拳出击,是法院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样本,是法院倒逼社会诚信建设的一次不懈努力。
现场回放:最后一搏,他豪赌司法鉴定
“我申请以2014年10月份的这张收条为样本,对涉案的其他收条、借条全部予以鉴定!”
梁溪法院广益法庭法官、该案承办法官殷天华对三起诉讼中涉及到的共计13份收条借条都起了疑心。经过多次质证谈话后,第三人李燕申请司法鉴定,并表示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收条借条的落款时间晚于样本,则证明这些是假证据,反之为真。
李明已年过七旬,得知第三人申请鉴定后,他显得满不在乎。看着他貌似笃定的神情,殷天华法官的神经依然紧绷。尽管目前的蛛丝马迹都指向他在撒谎,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司法鉴定应该是这批案件拨清迷雾的最有力证据,一切都还得静待司法鉴定结果的出炉。
梁溪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李明似乎还很生气,然而此案还在审理中的2016年4月11日,他在同一天被自己的弟弟、弟媳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了法院,可这两次同为被告的他,神情轻松,对原告的诉请全部爽快认可。
2016年11月30日,梁溪法院收到了江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154号、155号、1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第一起诉讼中送检的金额高达113.6万的9张收条书写笔迹均晚于样本;第二起诉讼中借条无法鉴定,收条笔迹晚于样本;第三起诉讼中也是借条无法鉴定,收条笔迹晚于样本。
面对这些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李明统统表示“记不清为何落款时间不符”,坚决不予认可。
法官断案:抽丝剥茧,用逻辑推理夯实案件
在李明弟弟、李明弟媳分别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他们分别诉请李明返还借款10万元、15万元。据他们陈述,当时的借款理由是李明的妻子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
承办法官殷天华查明,2013年李明之妻病逝当日,李明夫妻名下在多家银行有现金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约58万元。然而李明出示的医院收费单据显示,治疗费用并不高,且李明之妻有医保报销。
一方面,李明夫妻有较多现金存款,可以合理推理他们无须借款。另一方面,他们无法解释鉴定结论,而对于借款过程、本金利息数额、还款数额等具体细节问题,李明与其弟弟弟媳的陈述要么是“忘记了”,要么是胡乱编造,在多份笔录中他们漏洞百出,前后多次互相矛盾,且无合理解释。
李明为什么要炮制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李明的大女儿、李燕在法庭上直言不讳:“造假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减少遗产总额,让我少分一点!”
李燕自从母亲病逝、与父亲关系恶化后,动起了分母亲遗产的年头。2015年5月,梁溪法院受理了李燕起诉父亲李明、妹妹李娟、弟弟李杰继承纠纷一案。
在继承案审理期间,2016年4月11日,前文所述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受理。
法官查明真相后,在处罚之外,判决原告老大李燕继承母亲遗产的1/8,二女儿和老父亲自动放弃自己的份额,转赠给老三,老三获得3/8份额,被告父亲获得4/8份额。两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请被驳回。
采访后记:虚假诉讼耗费司法资源法官倒逼诚信社会建设
这是由一起继承案件引发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三起案件在立案之初,原告均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亲笔签名,但却与随后的不诚信行为形成讽刺。
这起继承案由于涉及十余处房产、公司股份、数百万拆迁款、若干银行存单,承办法官殷天华耗费了很多精力予以一一查清,并依申请查封房屋,冻结拆迁款。
与此同时,被告方出现不诚信行为,法院准以司法鉴定,案件不得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统计,仅继承一案,承办法官殷天华与人民陪审员潘万才、过瑾珠就先后制作了8份质证笔录、1份开庭笔录,3份谈话笔录、1份宣判笔录、1份财产保全裁定书,1份判决书和1份罚款决定书,司法资源被恶意消耗。
虚假诉讼一旦得逞,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造成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本案中,虽然第三人是其女儿,表面上看并没有损害到外人的利益,但这种行为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尤其是形成以假乱真的误导作用,危害巨大,必须依法严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李明已经年过七旬,法院没有对其处以拘留等更严厉的惩罚手段。(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