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化解了一起因未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约时不能随意而为,要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小张为某单位正式员工,自2008年起,双方先后签订过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至2014年。2011年初,公司通知小张,称想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并没有同意公司提出的意见,在此之后,小张也没有去公司上班。

 

两个月后,公司方面见小张没有回应,便再次向其邮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他上班,小张未予回应。此后,公司便以小张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小张认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仲裁部门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公司对仲裁不满,遂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的裁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又出尔反尔,在未顾及劳动者感受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续履行合同,此种行为过于随意,有将“解雇视为儿戏”之嫌,用人单位更不能以劳动者之后不来上班构成旷工为由逃避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同意向小张赔偿2万元补偿金,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事宜再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