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下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的二名执行法官风尘仆仆地来到位于黄花塘镇新街村的胡某某家,把刚刚执结到位的73万元赔偿款的支票送到了胡某某的手里。

  原来,早在2013年,今年刚满22岁的胡某某是盱眙某中学的一名在校生。8月的一天,他在校园里上体育课期间,因为在穿越校园里的道路时,被开车的老师撞上造成了伤害。双方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经过司法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意外致颈骨髓损伤遗留四肢瘫,构成四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盱眙某中学赔偿胡某某73万元赔偿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盱眙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到该校进行沟通协调,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应履行的法律的义务。今年春节期间,在盱眙县法院启动的涉民生案件执行活动中,该案经过执行法官张鹏的不懈努力,2月27日上午终于将73万元赔偿款全部执结到位,张鹏法官和同事一起带着执行赔偿款支票送到胡某某家。

  图为执行法官张鹏把73万元现金支票给胡某某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