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海门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严正宣判,陈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韩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为改善海域渔业的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国家每年都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全面休渔禁捕。2016年国家规定定刺网休渔期为6月16日至8月31日。去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因在家闲着,就请邻居韩某一起驾驶舢板至黄渤海海域捕梭子蟹。他们使用4张定置三重刺网下网捕蟹,第三天凌晨收网时被如东县渔政监督大队当场查获,被查获的梭子蟹重20千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韩某使用的定置三重刺网属于网目小于国家规定尺寸而禁止使用的渔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及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韩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海门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