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未核实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作者:陈教智 卢凤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355
朋友之间借款,找个保证人担保,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可江阴的张先生却因为过份信任朋友,疏忽了对保证人的核实,使自己的债权丧失了担保。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顾某归还3万元借款,驳回了张先生对“担保人”黄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年底,张先生的朋友顾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3万元,承诺三个月就归还。因两人一直是朋友,顾某又是头次向自己张嘴,张先生就很爽快地答应了。过了几天,张先生将3万元钱给了顾某,顾某给张先生打了张借条,并确定了还款时间。当时张先生也留了个心眼儿,要求顾某找个担保人给借款担保。顾某二话没说,拿着借条去找担保人,不到十分钟就回来了,将有担保人黄某签名的借条给了张某。张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询问担保人黄某的情况,也未对签名仔细察看,就把借条收了起来。几个月过去后,顾某未能按照承诺归还借款,张先生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顾某和黄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借条上签名的担保人黄某根本就不存在,是顾某虚构的,签名也是顾某自己写的。因此,张某要求担保人黄某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不仅要认真审查债务人的资信的情况,还要对担保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得到了有效担保,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