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天然气泄漏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5月,李磊、刘青青夫妻两人租住了老于一间平房。为方便生活,夫妻将老于私自接的铺设到出租房门外的天然气管线引入室内。712日,刘青青在用完天然气后没有关闭总阀,造成天然气泄露,而恰在此时李磊用打火机点烟时,明火遇泄露的天然气爆炸发生了火灾,导致李磊、刘青青两人严重烧伤,并构成一级伤疾。因责任难定,承租人难以获得赔偿,遂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李磊、刘青青夫妻在天然气管线发生泄露,室内天然气浓度已达到爆炸极限的危情下,用打火机点烟,导致泄露的天然气遇明火发生火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出租人老于为了便于出租自己的房屋,私自接天然气,私接的天然气不具备民用天然气的安全标准,且明知私接的天然气存在安全隐患而允许承租人李磊、刘青青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承租人李磊、刘青青承担80%的民事责任,出租人老于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承租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