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摩托车借给无证人员 发生事故要承担责任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444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在出借车辆时有注意借用人的驾驶资格的义务。出借人将一辆没牌照、没保险的摩托车借给无摩托准驾资质的借用人驾驶。摩托车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事故将他人撞伤造成损失,法院将如何处理?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判决车主刘某某承担30%的责任,肇事者汪某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5月16日,汪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行驶,遇同向行走的原告刘某某某,由于避让不当,将刘某某刮撞后致其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住院,产生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83900元。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事故车辆系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刘某某未依法投保,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刘某某和汪某连带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允许没有摩托车驾驶资质的汪某驾驶本案未投保的摩托车,刘某某本身具有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酌情划分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