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和王某商量着要偷车换钱。于是两人在一天晚上来到一居民楼下偷了一辆摩托车。第二天,两人又在另一居民楼下相中了一辆面包车。他们嫌弃摩托车不值钱,就将偷来的摩托车扔在附近,开着面包车走了。没想到还没等两人将面包车出手就被公安抓获了。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晚,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后,先后至太仓市浏河镇某居民楼楼梯口,采用“T”型工具开锁的方式,窃得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次日凌晨,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至另一居民楼下,采用“T”型工具撬车门、搭线点火的方式,窃得五菱面包车一辆,物品价值人民币3200元。窃后,两被告人将摩托车弃于该居民楼附近,驾驶面包车至上海,将面包车藏匿于上海宝山区一公共卫生间旁。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提取和追缴被盗摩托车及面包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中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发还,对此,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