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销售假美容药品被判刑
作者:黎蔚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420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假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销售假美容药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商品名为Lipo lab PPC Solution的药品、大S美白针系列等的药品,并进行销售。同年7月,公安机关在刘某住处查获用于销售并存放的为Lipo lab PPC Solution药品1盒(6瓶)、大S 美白针系列药品1盒(10瓶)、BOTOX?注射用A型肉毒素药品1瓶等药品,均予以扣押。经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BOTO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系假药;Lipo lab PPC Solution、大S 美白针系列的产品均属于未经批准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美容药品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并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且不可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