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学徒受伤 师傅被判担责
作者:钱蓉 发布时间:2017-02-07 浏览次数:499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是民间对于师徒关系的描述。那么,师徒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徒弟在学徒过程中受伤,师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判决,师傅顾某赔偿徒弟王某损失人民币8799.58元。
2014年5月8日,王某经他人介绍到顾某处学习吊顶安装,并约定学徒期间顾某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1000元。2014年6月18日,王某到顾某承接的某房屋内现场学习吊顶安装,当日,主要的工作是安装螺杆,在王某站在梯子上辛苦的将一根55CM的螺杆顺利旋上去后,顾某突然发现自己将本应长为65cm的螺杆误锯成了55cm,便吩咐王某将已经安装完毕的螺杆取下,并暂时离开了安装现场。王某听了师父的安排以后,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自己又是第一次从事此类操作,师傅离开时也没有具体教怎么取,故采用敲打的方式取螺杆。在取到第六个螺杆时,螺杆上的铁屑溅到王某的右眼内,王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行右眼玻切取异物术,术中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玻血、外伤障等。王某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224元。王某出院后向顾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到被告顾某处学徒,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劳务,所得的劳动成果归顾某享有,同时王某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000元生活费的形式取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顾某应为其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王某在第一次从事取螺杆劳务时顾某未在场予以指导及管理,存在疏忽,并在王某采用榔头敲打方式取螺杆时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对于用榔头敲打螺杆方式的危险性具有分辨能力,且根据其陈述,在安装同一螺杆时采用的是旋螺丝的方式,而取螺杆时因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故采取了用榔头敲击的方式,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师傅顾某、徒弟王某各应承担的责任为60%、40%。故法院作出顾某赔偿王某损失(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人民币8799.5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