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电瓶车的老顾带着自己儿子撞伤了一辆“奔驰”车,老顾父子两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但是车主的车子被撞坏了,维修竟然花了9万。

  2014年10月,老顾驾驶后座载有其儿子的电动自行车从宝利丰模具材料公司门前通道由南向北进入机场路左转弯过程中,车身左侧部与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老张驾驶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老顾及其儿子倒地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昆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老张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老顾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医治,老顾和其儿子共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且两人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老张也提出,自己的车子被撞坏了,修了9万元。因为老张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老顾父子两的赔偿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老张的车损中的25%需要老顾承担,从老顾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提醒:电瓶车的驾驶需要谨慎。近年来,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数见不鲜,由于电瓶车一般很少购买保险,一旦出了事故造成损失均由车主或者驾驶员承担。但是电瓶车违反交通规则载人的情况、超速行驶的情况等均发生在生活中。再次提醒广大电瓶车车主驾驶需谨慎。

   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有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