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转移,拒不履行 侦查、起诉,判你拒执
作者:郑雪峰 杨水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483
“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随着法槌的落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年的第二例拒执罪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未得到履行
2010年11月29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夏某、赵某某、郭某起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8849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被害人家属遂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多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一处房产,并因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3年6月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14年11月份达成和解,可是王某在履行完第一期赔偿款后,再未履行。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自2010年起被执行人就开始承包鱼塘, 2015年又经营起了小卖部,但是收入却一直被私藏;2016年2月王某某又获得了政府某工程的补偿款14万余元并将款项转移挪作他用;2016年6月,在未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拆迁时置换成安置房,致使判决义务得不到履行。
法院审理终判拒执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侵权之债被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关判决书,其未按期主动履行。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将钱款转移挪作他用,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