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宣判“毒馒头”案
作者:陈珍珍 秦臻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452
食品,本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包子、馒头等面食,是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此类食品用料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有着广泛影响的东海“毒馒头”案宣判,东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唐某犯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15年12月,孙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经营了一家快餐店,主要经营中餐,唐某负责馒头、包子等面食制作。出于“卖相好看”的考虑,二人明知泡打粉对人体有害,仍成箱购入用于制作面点并销售,每天用掉100余斤面粉。半年间,这些有毒、有害的馒头、包子源源不断地流入周边百姓的餐桌、成为重要的三餐主食。直至2016年7月26日6时许,东海县公安局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情况,现场查获“泡打粉”43包,提取面团一块,这种“以卖相换安全”的经营逻辑才告一段落。经检测,唐某、孙某添加“泡打粉”用于制作馒头、包子等食品的面团中铝残留量为280mg/kg。
东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某、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禁止令是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罚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截至目前,东海法院已对35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适用禁止令。对唐某、孙某而言,意味着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一年间,二人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