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卖房起坏心 违约赔偿付代价
作者:王伦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437
丁某平素游手好闲,喜欢投机取巧,总幻想着天上掉馅饼砸在他头上。眼见最近房价涨得厉害,丁某便打起了歪主意。2016年7月4日,丁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购买丁某名下的住房一套,总成交价为67万元。李某依约向丁某支付了定金。后丁某要求李某于8月28日前付款,李某当天一早就来到中介公司等候丁某。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丁某没有到场收款,并随即把手机关了机。之后,李某再也联系不上丁某。9月28日,丁某将原本已卖给李某的房屋再次以96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给木某。
李某认为丁某故意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房产交易流产,遂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存在的房产交易合同,并由被告丁某承担违约责任。丁某极力辩解,但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慌了。丁某见庭审对他极为不利,便提出调解,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原本想通过一屋二卖轻松赚个几十万,可是政府突然出台限购令打乱了丁某的如意算盘。限购政策一出,木某便不再有购房资格,房子难以过户,他还得赔李某不少的违约金。这回丁某可是吃了个哑巴亏,为自己不讲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官提醒:当我们遇到本案所涉类型的“一房二卖”纠纷时,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