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导致追尾 肇事者赔偿修理费23000元
作者:胡凡青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412
当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近成为人尽皆知的行为准则,可是依然有部分驾驶人,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醉酒驾驶。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一起因醉酒驾驶连撞两车,受害车主要求肇事者赔偿修理费23000元的案件。
某夜晚十点许,顾某在和几位朋友相聚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昆山市周庄镇大学路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门口处,撞到侯某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驾车,后又追尾陆某的小型轿车。此次事故中,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系醉酒后驾驶,因经检验顾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而依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便为醉酒驾驶。此外,顾某在本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逃逸行为。因顾某的醉酒驾驶造成了陆某车子后面严重毁损,单修理费就达23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本案中,双方对事实基本没有异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赔偿陆某修理费2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案情简单,属于老生常谈,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一是杜绝酒驾,不能单靠采取技术措施和完善法律、严格执法,还应当从改良社会风气上着手,国家要在公民教育引导酒文化,提倡喝酒者适度,少量饮酒,多做健康饮酒禁止酒驾的宣传教育。二是因醉酒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也即,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