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欲悔约出奇招 竟以癌症老人相要挟
作者:沈佳萍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446
近期由于房价上涨引起了一系列房屋买卖纠纷的风波,卖房者可谓各出奇招,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例以癌症老人相要挟拒不过户的案件。
2015年底小胡夫妇向小周夫妇购买一套拆迁房,小胡夫妇已经交付一大半房款作为首付款,因拆迁房的房产证暂时还没有办好,所以并未办理书面交付房屋手续,双方约定在产证办好后再行过户,于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2016年11月小胡夫妇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小周的父母更换了该套房屋的门锁,强行入住该拆迁房,小胡遂找上门,并报警。经过询问得知小周的父亲系癌症患者,两名老人均超过八十岁,警察到场后,因房屋的产证未办理,无法确定产权,也不好强行迁走两名老人,小胡十分无奈,只能到法院起诉。
小胡夫妇到住建局查询了之后发现涉案房屋的产证已经可以办理,小周夫妇却故意一直拖延不办,小胡夫妇遂起诉小周夫妇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证。
小周夫妇到庭后称小周的父母要求将涉案房屋办理至两名老人名下,并要求在该房屋中终老。但是如果小胡能够再额外增加十万元房款,他们就可以考虑说服两名老人搬离,否则只好满足老人的心愿让老人在新房子里终老。面对如此恶意的加价行为,小胡夫妇十分气愤无法接受,不同意调解。法官在查明事实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小周夫妇协助小胡夫妇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周夫妇故意拖延办理产证,并将自家的癌症老人安置至房屋内要挟小胡夫妇加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当前昆山市房价不断上涨,导致卖方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碰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