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酒驾故意“碰瓷” 勒索1万元
作者:朱来宽 彭严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438
明知他人酒驾,故意驾车撞击,后以报警处理相挟,勒索钱财。1月10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肇事的三名男子犯有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和4000元、4000元。
2015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翔、杨戬乘坐被告人章磊驾驶的苏NHE***号比亚迪牌轿车,经过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耿某的苏NTT***号起亚牌轿车停放该小区酒楼附近,三人遂商议等被害人耿某酒后驾驶车辆时对其碰瓷,然后勒索钱财。
随后被告人章磊驾车载被告人杨戬尾随被害人耿某轿车至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五指山路与莫愁湖路交叉口处,趁被害人耿某停车等待绿灯放行时,撞击被害人耿某车辆尾部。后被告人章磊、杨戬以检举被告人耿某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得被害人耿某人民币一万元。事后,被告人章磊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戬、李翔各分得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耿某,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采取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磊、杨戬、李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这种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本身酒后驾车存在过错,而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的这种规避心理得逞。因此,提醒驾驶员不能怀有侥幸心理而酒后驾车,自己遵纪守法也可避免成为被告人敲诈的对象。遇到碰瓷者故意追撞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司机要及时报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