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法干警、辱骂执行人员的孙井六、段志青、孙绪兰、孙来凤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井六、孙来凤各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段志青、孙绪兰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八个月。

  2014年3月3日,沭阳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司桂洲给付周某某货款67000元。2014年6月4日,沭阳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8月6日,沭阳法院对被执行人司桂洲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加油站东侧的沭阳县桂洲木制品厂内的机器(旋切机2台、脱皮机1台、热压板机1台、地磅1台)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8月25日移送处置。2014年12月22日,该院裁定对上述机器公开拍卖,并于2015年6月23日裁定上述机器归买受人胡某某所有。

  2015年7月20日早,买受人胡某某持沭阳法院执行裁定书至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沭阳县桂洲木制品厂准备拖走机器,遇杨湾村部分村民阻碍。获知上述情况后,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达沭阳县桂洲木制品厂依法进行执行,被告人孙井六、段志青、孙绪兰、孙来凤等人以司桂洲拖欠其工资为由,阻拦执行车辆,撕扯法院设置的警戒线后,又采取暴力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警戒线被冲断、执行工作被阻滞,持续时间一小时左右,围观群众达数百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井六、孙绪兰、孙来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段志青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井六、段志青、孙绪兰、孙来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井六、段志青、孙绪兰、孙来凤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井六、段志青、孙绪兰、孙来凤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孙井六、孙绪兰、孙来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段志青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上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防害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影响较为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震慑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