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好意”负重而行
作者:朱凤林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次数:435
家住金坛区的周某和尹某是叔侄关系,今年6月的一天两人突然收到金坛法院水北法庭的开庭传票。不曾想昔日的好友黄某将两人告上法院,而事情还要从发生在两年前的一起事故说起。
2014年4月黄某受尹某之邀到金坛岸头集镇吃晚饭。饭后因天色已晚,尹某便委托自己的叔叔周某开车将黄某送回家。谁料想在回家的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坐在车辆后排的黄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构成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治疗终结后,因未能与相关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故一纸诉状将对方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及往昔的好友周某、尹某一并告上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如何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也就是所谓的“搭便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好意同乘驾驶人在搭载乘坐人时并没有让自己受契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运送乘坐人主要是由于情感的因素,而非契约上的义务,搭载本身更多的是一种好意的施予和情谊的表达。因此乘坐人并没有契约上的请求权,因事故所受到的损害当然也就不能依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请求赔偿。同时好意同乘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表现,为道德所弘扬,内在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如果法律对好意施助人施以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注意义务,反而忽视了施助者与受益者之间的这种“情感纽带”,会抑制民间社会中的乐善好施的良俗。为倡导此类好意帮助的行为,对于在施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宽容。本起事故中的被告周某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次事故,仅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与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