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酒后无证驾驶摩托深夜飙车 或伤或赔
作者:徐畅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430
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两名青年张旭、于鹏酒后分别驾驶无证摩托车并搭载同伴深夜飙车,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乘员郜青受伤严重,两名驾驶员面临大额民事赔偿。常熟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张旭赔偿郜青12万余元;被告于鹏及其父母共同赔偿郜青7千余元,并在交强险范围以外与张旭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郜青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待结算后另行主张。
2015年9月16日深夜,于鹏、张旭、郜青、宁强四人相约喝酒吃夜宵。酒足饭饱之后,张旭、于鹏分别驾驶两辆无牌照摩托车,各自搭载郜青、宁强一起回住处。在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张旭、于鹏两人加快车速相互追赶,就在他们享受“速度与激情”时悲剧发生了,两车突然发生碰擦,车上四人全部摔倒在地,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郜青受伤最重,次日送医后被诊断为胸外伤、创伤性主动脉夹层、肝挫伤、肾挫伤等,后经法医鉴定为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未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交警部门无法从现有证据中判断事故发生时二车的相对位置及动态,故未认定事故责任,仅出具事故证明,载明张旭和于鹏都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且在发生事故后都未能保护现场并报警,且于鹏还是17岁的未成年人。
原告郜青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旭、于鹏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是于鹏驾驶的摩托车登记车主,但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因此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张旭、于鹏在事故中都有明显过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责任的大小,依法应各承担40%责任;而郜青明知张旭、于鹏在夜间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对二人的危险行为未制止而是乘坐,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
【法官提醒】这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驾驶员有多个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竞驶,其中一名驾驶员还是未成年人,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他们的行为格外危险,后果也相当惨痛。提醒大家,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对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以致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受伤的,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车主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张旭实际应赔的数额较于鹏及其父母要多很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