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宣判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作者:陈德严 黄敏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432
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首起系列侵犯公民信息案件在钟楼法院宣判,殷某等四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五万元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2016年5月份,常州警方在侦破一起专门倒卖个人信息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该市房管局下属的全民事业单位房产信息中心,并成功将潜伏在这里的“内鬼”殷某抓获。至此,该市首例、涉案人数和受害人数最多的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浮出了水面。
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常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及其全资投资公司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为徇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0000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购房地址等)以每条一两毛钱的价格通过QQ文件、QQ邮箱传输的方式销售给邻居章某某。
随来,上述信息又被章某某以0.8至1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至1.5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某,而李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以4、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他人,以上四人分别获取0.8至4.5万元不等的非法利益。这样就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5月28日,殷某和章某某得知顾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便主动到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殷某、章某某、顾某和李某某等四被告退出上述非法获取的利益。
合议庭最终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章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以上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王可: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其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成一般主体,并规定对特殊主体要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那么多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