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错出借人名字 实际债权受保护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434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借贷合同,最常见的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然而借条上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名字有出入,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宋晓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刘某因做园林绿化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5月11日向原告宋晓琳借款10000元,原告委托汪某将1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刘某,汪某认为原告宋晓林的名字是“宋小玲”,就让被告刘某以“宋小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宋小玲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刘某,2013年5月11日”。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宋小玲”,与原告宋晓琳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汪某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宋晓琳的名字是“宋小玲”,且证人证明与原、被告均是朋友关系,才让被告刘某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宋小玲”,并且被告刘某于2013年5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宋晓琳持有,故认定原告宋晓琳与借条上载明的“宋小玲”为同一人。被告刘某向原告宋晓琳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宋晓琳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宋晓琳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下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刘某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宋晓琳支付利息。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