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主起诉称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电动车主赔偿损失,对方则坚称两车没有相撞,自己是在看热闹时被三轮车主赖上的,事实究竟如何?近日,常熟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电动车主何明赔偿三轮车主张跃的损失5万余元。

  2015年5月12日下午,交警部门接到派出所通报,称常熟市尚湖镇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三轮车西侧有一辆电动车。三轮车主张跃被紧急送医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损伤。

  对于本次事故,三轮车主张跃和电动车主何明在交警部门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张跃称,事故当天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直行,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后方超车,撞到了三轮车左后侧,三轮车失控撞到路边的桥梁护栏后翻倒,自己和一起坐在车上的女儿均倒地受伤,对方电动车向前开了一段距离后也倒地了;因为怕对方跑掉,自己就走过去把对方抓住,事故后大约1、2分钟有巡警经过并帮助报警。张跃强调,事故当时,路面上只有自己的三轮车和对方的电动车,因此他确定就是这辆电动车撞他的。何明则对该说法予以否认,他说自己只是把电动车停下来看热闹的,没想到三轮车主就跑过来说自己撞了他的电动三轮车。

  在未找到其他目击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两项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分别显示:电动三轮车左侧自身蓝色漆与电动车前保险杠表面附着蓝色物质是同种类油漆;电动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左后部发生刮擦事故可以成立。交警大队遂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跃不负事故的责任。张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明赔偿其损失共计52517.56元。

  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事故,原告认为系被告所骑电动车从其左后方撞击其所骑电动三轮车导致发生,原告的该陈述得到了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与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印证,法院确信原告的该陈述系事实,并对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予以确认。对被告关于其所骑电动车并未与原告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本起交通事故与其无关的抗辩意见,被告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经法院依法审核认定为52277.56元,应由被告赔偿。

  【法官提醒】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当事人的不诚信而走到鉴定、诉讼的地步。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按照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切不可逃逸或隐瞒事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