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门致电动车车主死亡 被判交通肇事罪
作者:王东 方芳 发布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402
驾驶员周某在靠路边停车开门时,与后方同车道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受伤死亡。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开车门酿成的悲剧案件进行了审理,判肇事者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10月份,昆山男子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去银行办事。银行门前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男子却忽视,继续将车头朝南停于西侧第一条机动车道,便开门下车。这时意外发生,车门撞到了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主摔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主动报警,坦诚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的相应的赔偿。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个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生命无回城,健康没法重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礼让,保持车距,尊重别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尊重和保护自己,切莫等事情发生了才知道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