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瓶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代步工具,但是部分驾驶人员因自身不注意以及车速过快等原因造成的惨剧数见不鲜。昆山的魏先生这天开着电瓶车就幢上了大卡车,造成了自身十级伤残。

  某日,魏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港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园路东侧路段时,车身与放在该路段重型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魏先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昆山市交警部门认定,魏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卡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魏先生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双方的责任以及事故发生的情况,法院判决由魏先生承担60%的责任,由卡车司机承担40%责任。因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最终保险公司赔偿魏先生11余万元。

  法官提醒:电瓶车作为非机动车,其在行驶时要注意车速等。近年来,电瓶车车速过快,乱穿马路等情况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对此,应合理规范。首先:一、限定电瓶车车速,完善相关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辆的评价标准,如当电瓶车的行驶车速过高时,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处理;二、主张非机动车购买保险,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购买使得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一旦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保险以及车主自身经济条件原因,致使受害方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