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东却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一房二卖,究竟为何?近日,太仓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3月份,朱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以63.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房屋一套,不料,过户时间已到,房东张某却一直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朱某得知,房东张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吴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房屋价款以办理贷款的方式支付,因办理贷款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而另一买家吴某却可以全额付款,房屋总价66万元也高于朱某的63.5万元,考虑到可以及早拿到房款,还可以赚取一些差价,张某便将该房屋又出卖给了吴某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现该套房屋已登记在吴某名下。

  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明确向张某释明其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返还朱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将其赚取的2.5万元卖房差价赔偿朱某。

  法官提醒,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往往受利益所惑,作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建议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践约履诺,切不可为一时利益所惑而投机取巧,否则不但无法获利,甚至还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最终导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