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搭乘小区升降机 被“咬掉”三个脚趾头
作者: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409
3岁男童跟随母亲搭乘楼道口的升降机,左脚不慎被夹在升降机一侧墙壁上的孔洞内,造成三个脚趾被截肢,后起诉该小区物业公司获赔。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受害人小华系一名3周岁儿童,事故发生时家住某小区X幢五楼。该幢楼楼道口处有一个六阶台阶,台阶旁边有一个升降机,供残疾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升降机两侧安装了不锈钢护栏,护栏上有一个电动控制按钮,通过操作按钮,可以控制上下升降,使升降机的踏板从地面升至与六阶台阶相平的高度。升降机面向楼道门口的一侧为墙壁,升降机踏板与墙壁之间的间隙很较小,为方便安装升降机线路,该墙壁上留有一个孔洞,大小约为8cm*9cm,踏板在上下升降的过程中,会经过该孔洞。事发当日,小华跟着母亲王某与外婆李某外出回家,因王某所乘的电动车没有电了,王某想要将电动车带到楼上充电,便将车子推到了升降机踏板上,小华也站到了踏板上一起乘坐,外婆李某则走旁边的台阶。站稳后,王某按下升降按钮,在升降机上升过程中,小华突然大声呼痛,王某赶紧检查,发现小华的左脚被卡在了墙壁上的孔洞内,但是因该升降机的按钮仅能操控上下升降,无停止或紧急制动开关,于是王某按了向下的按钮,升降机在下降时对小华的左脚脚趾造成反复挤压。随后王某与李某立即将小华送入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小华左脚的1-3脚趾被截掉。经司法鉴定,小华因此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后小华的父母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小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该升降机及墙壁孔洞自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后即已存在,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仅为临时性管理,业主应知晓安全原则使用物业,且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小华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监护义务有关,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涉案升降机及孔洞于何时形成,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均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范风险,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怠于履行职责存有因果关系,作为昆山市超华世纪广场的维护者、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当就小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华的母亲王某基于该升降机用于托升重物的认知而使用该设备并无过错,但在小华外婆陪同的情况下,应将小华交由其外婆带领沿台阶而上更符合该处设施的用途,王某带小华搭乘升降机存有一定过错,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小华的脚被夹住后,王某按向下按钮造成对小华的脚趾反复挤压,虽然操作不当,但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其作出该操作亦属合理。综上,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对小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具有维修、管理和养护的义务,即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内各项公用设施的安全性。因此,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定期对小区内各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安装警示性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安全,如未尽到设施维护和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则应对由此造成的业主人身、财产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因缺乏安全意识,易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谨慎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疏于监护致未成年人受伤的,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