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老太骑三轮车去上班的路上,路口与轿车相撞导致受伤,由于相关部门无法查清事故的成因,未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陆老太就这么白白被撞了?近日,昆山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事故发生的细节认定,最终由机动车一方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1月28日,车主陈某驾驶某牌号小型轿车沿昆山市长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处,其车头前部与陆老太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车身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陆老太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天,陆老太被送至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已花去十几万的医疗费用。高额的费用对于陆老太来说已无能力支付。经陆老太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所对其伤残等级、休息时限、营养时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陆老太因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为八级伤残,膈肌破裂修补评为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障碍评为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障碍评为十级伤残,余伤情尚不足评残。2、被鉴定人陆老太伤后90日考虑予以营养支持,伤后120日给予一人护理,其休息时限掌握在伤后300日较为合适。事故发生后,陈某向陆老太垫付了7700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未能支付其余赔偿款,陆老太无奈之下将车主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车主陈某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以及陆老太向法院提供的《劳动用工合同书》、误工证明及工资清单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陆老太因与被告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其人身损害,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难以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原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较之机动车一方其危险程度低、并负有更多的安全审慎义务,机动车一方无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责任,应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陆老太各项损失约40万元。

  法官说法:当今道路交通规则更加完善、依法依规文明驾驶成为机动车驾驶员必备技能,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所负有的责任较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防交通事故,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尽量保留事故现场,报警并救治受伤人员,若为逃避责任或作出其他不利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行为,仍然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