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自认债务 法院审查确保权益
作者:严欢 发布时间:2016-12-15 浏览次数:423
2016年6月13日,清浦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起诉被告陈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称,2014年10月,被告陈某因在广西做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因借款发生在陈某、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因由两被告共同还款。
被告陈某对原告所述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还款。
被告马某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两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需要向原告借款。本案系被告陈某与原告串通,意图以虚假诉讼使被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净身出户,以赖掉两被告离婚案件中被告陈某依判决应支付的夫妻财产分割款3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陈某于2014年10月2日从周某处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另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马某起诉陈某要求离婚,2016年6月3日,法院判决准予马某与陈某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屋及公积金均归陈某所有,陈某一次性支付马某356988.37元。后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马某共同还款。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款人及出借人之间的合意,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实施了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构成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问题,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向被告陈某提供30万元的大额借款,但却不要求其出具借条。现两被告在诉讼离婚期间,称被告陈某主动要求出具借条,对此被告马某辩称对该笔借款毫无知情。在两次庭审及谈话时,原告与被告陈某就“是否有证人在场、有无利息约定、借款提取方式、催收款项”等事项分别作出了前后相互矛盾的陈述。
而关于原告有无实际交付借款的问题,庭审中,原告仅提供存折一本,主张该存折中于2013年5月13日提取的30万元借款,后放置在家中长达17个月后以现金出借给被告陈某,不仅有悖常理,也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告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该证人未能完整陈述借款的全过程,且陈述时含糊其词,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陈某完成交付涉案借款的事实。
综上,法院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