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违章 致后座女子死亡被判刑
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16-12-15 浏览次数:450
在生活中电动车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并不罕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果就严重了。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犯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琚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9月17日6时许,琚某驾驶后座搭载张某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进东路樾河路路口,此时,东西直行信号灯为红色,琚某未等到信号灯变绿灯就继续向前驶去。 由于行驶操作不当,造成后座搭载的张某摔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琚某主动报了警,向警方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