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金坛法院在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某服装加工公司支付于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800元。

  2014年7月2日,于某某经单位招工进入某服装加工公司从事缝纫工,约定月工资为39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4日,于某某向某服装加工公司寄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职。2015年12月3日,于某某因某服装加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装加工公司支付双倍公司差额。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满,2016年9月15日,于某某向法院起诉称某服装加工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工作证,工作服及手机拍摄的工作环境,并提供了工资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其系某服装加工公司的员工,同时证明其每月的工资标准。

  被告某服装加工公司辩称,于某某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故某服装加工公司应从2014年8月起至2015年8月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